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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
发布日期:2014-06-26    作者:聂晓东律师
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
特殊地域管辖有下列两种情况:(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所说的原告所在地,指原告所在、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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