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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发布日期:2014-06-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释义]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宇[1999]2号)
二、演职犯罪案件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 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说明]
一、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重大损失”的标准,可参照最高检察院的立案标准。“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有的省掌握在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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