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支付 聊城知名律师
发布日期:2014-06-23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呀、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2、抚育费的给付方式。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1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ik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1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