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案件中如何申请财产房产查封保全
女方起诉离婚并查封男方200万财产资金
2014年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离婚案件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被告成功驳回离婚起诉
案情介绍: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其作为被告的一起离婚纠纷。
本案为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当事人在立案之时将我方200万财产进行了查封,当事人非常担心法院强行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对于夫妻感情问题,子女抚养基本事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夫妻婚前个人财产范围,希望通过专职的离婚律师进行有效的代理,一般准备积极解决离婚难题,同时也要做好下一次再次诉讼的前期准备。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选择知名南京婚姻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律师意见,再次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起诉要求。
律师点评: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庭审的质证与辩论确实双方分居时间上,但是对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其拥有法定的离婚条件。且通过我方向法庭说明,对于家庭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几乎全部都是我方提供,为此我方也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法院判决离婚,那么势必会引发家庭破裂,子女单亲,希望法庭以调解和好为初衷。
最终法院采纳庄荣华律师意见,判决不予离婚。
庄荣华律师待本案一审生效后会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我方的财产查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 9 7 8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汉族,1 9 7 3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 0 1 4年4月1 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B名下财产2 0 0万元。
查封D名下的本市房屋,查封期间前述房屋不得转让、变卖、过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18日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 9 7 8年生,公司员工,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汉族,1 9 7 3年生,公司员工,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 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 0 0 0 0元至孩子1 8周岁时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B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很好,双方间无原则性矛盾,至今仍共同居住,家庭支出由被告承担。考虑到孩子及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 0 05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 0 07年登记结婚,2 01 1年3月3 0日生育一子C。双方婚前关系尚可。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2014年4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本案未能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虽有矛盾,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只要原、被告双方今后能加强交流与沟通,互相尊重与理解,彼此关心与体贴,双方仍可能重归于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6日
律师寄语:
人生,要面对自己、他人和自然万象。自己是最大的对手,他人会影响你的生活,万象是无法超越的存在。心宽之人,承认自己有弱点,明白他人没义务向着自己,懂得顺应天道。故而不为失败懊恼,不为失去悲伤,顺其自然,随缘自在。心如荷塘,越宽,眼中污垢越少,幸福越多。修得胸中雅量,蓄得一生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