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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及商业秘密诉讼的证据
发布日期:2014-06-23    作者:唐湘凌律师
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及商业秘密诉讼的证据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北京DHHG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FY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案件要旨:在商业秘密诉讼过程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具体包括该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敦煌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其公司的商业秘密。唐青林律师认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过程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具体应从以下几点予以证明:该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结合本案进行分析,原告敦煌公司起诉主张被告FY在光盘中泄露的公司信息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保密义务,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但是,符合商业秘密要件要求的经营信息,应当是权利人在长期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积累下来的信息。是较系统的、有相关数据支持或者形成一定模式的信息组,公司内部应当保留有相关的数据资料,并就该经营信息的载体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而在本案中,原告敦煌公司并未举出证据,证明属于其公司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秘密载体,也未就被告FY所透露的内容,提出证据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秘密性。反而是被告FY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相关网站上公开刊载的敦煌公司的创办情况、融资情况、交易费用等信息。综上,原告敦煌公司并未举出证据证明,其公司内部商业秘密的秘密载体、具体内容及商业价值,并未完成其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本案法院对原告公司主张经营信息的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从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公司虽然有意识跟公司员工签订严密的保密协议,也有意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及时追究责任,但是其在最根本的问题上出现了严重的纰漏,也最终导致了败诉的诉讼结果,即原告公司对于哪些是其公司的商业秘密,这些商业秘密的数据、载体在哪,非常不明确。虽然其在保密协议上规定的极为详细,几乎所有与公司有关的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公司员工都负有保密义务,但是其在内部商业秘密的实务操作上,却是十分欠缺,非常值得我们引以为鉴。针对原告公司的此种情况,唐青林律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组织和相关制度。成立专门部门、派专人负责制定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包括商业秘密的产生方法及认定、商业秘密内容的及时梳理更新、商业秘密载体档案的管理、保密协议的内容及签订、保护措施的开发与实施。
二、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分密级保护,根据其重要程度分为秘密、机密、绝密。在商业秘密形成后,迅速以特定载体予以固定,并在其相应的秘密载体上标明密级。并限定员工的阅读权限,非经批准,不得越级阅读相关资料,否则视为非法获取公司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严格限制核心机密的知悉范围,严格记录公司的商业秘密阅读记录及人员,并要求阅读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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