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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司法制度教材: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4-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对于确定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规范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标准,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必须遵循的职业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在不同的社会制度里,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要求有不同的内容。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在反映法律职业道德共同具有的规律的同时,也必然要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反映了大多数人的意愿。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这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纲领和根本指针。法律职业道德也必然要反映这一根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职业人员的权力和权利来自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我国法官法第3条和检察官法第3条规定:法官、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律师法第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6条规定: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因此,法律职业人员应当把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作为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律职业人员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以事实为根据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形式的法律实践都必须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是案件得到正确处理的根本保障。法律职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基本原则。

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严明纪律是法律职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法律职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如审判、提起公诉、辩护、代理、公证等,都有严格的纪律要求,这些纪律要求是完成职业任务的基本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关于检察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应当遵守的纪律作了全面具体规定。

保守秘密是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法律职业的特点使得法律职业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直接接触到各种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官法第7条第(6)项规定,法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或审判工作秘密。检察官法第8条第(5)项规定,检察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如果法律职业人员泄露职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就会给国家和人民或者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同时也会严重损害法律职业严肃公正的形象。因此,保守秘密是对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4.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法律职业人员只有发挥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精神,才能顺利完成职业任务。在刑事诉讼领域,法官、检察官、律师各自担负着不同的职责,但在追求依法公正惩罚犯罪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点上是相同的,这决定了不同法律职业人员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配合。同时,法律职业人员在人格和依法履行职责方面是平等的,因此也应当互相尊重,而不能互相贬低、互相拆台,否则就会严重损害法律职业在人们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表现在:一方面,法律职业中同一行业之间的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如法官之间、检察官之间、律师之间、公证员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另一方面,法律职业的不同行业的相互配合,即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之间的相互配合。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法律职责的过程中做到严格执行职业纪律,依法执业,而不能超越职权擅自干预和妨碍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正常办案,如法官之间不能随便过问其他法官正在办理的案件。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先人为主、固执己见、刚愎自用,而要耐心听取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意见。有的法官、检察官对于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辩护意见置之不理或心不在焉;有的法官、检察官在法庭上盛气凌人、颐指气使;有的律师在法庭上目中无人,无理取闹。这些现象都是法律职业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中的大忌,必须克服和避免。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还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谦恭有礼,遵守有关的法庭礼仪。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2条规定,法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也规定,律师应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

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严格遵守职业纪律,尽职尽责,这是对法律职业人员业务素质的基本要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也规定,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尽职尽责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做到遵纪守法、一身正气、清正廉洁、无私奉献。一个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公证人员,如果缺乏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很容易为了一己之私而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法律职业人员在从事司法工作或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只有始终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保持清正廉洁,才能秉公执法,取信于民,维护法律职业人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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