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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鉴协指[2012]2号之四: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4-06-18    作者:110网律师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1.总则
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
  2.1 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头部损伤
3.1头皮血肿
3.1.1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3.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3.2头皮裂伤
3.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3.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3.3 头皮撕脱伤
3.3.1 撕脱面积≤20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3.3.2 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609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3.3.3 撕脱面积>20 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3.4 头皮缺损
3.4.1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3.4.2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45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3.5 颅盖骨骨折
3.5.1 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5.2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3.5.2.1 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5.2.2 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3.6 颅底骨折
3.6.1 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6.2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3.6.3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3.7 开放型颅脑损伤
3.7.1 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3.7.2 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3.8.1 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2 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3 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4 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5 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6 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面部损伤
  4.1 眼部损伤
4.1.1 眼睑损伤
4.1.1.1 眼睑血肿:误工10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1.2 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误工20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1.1.3 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4.1.1.4 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
4.1.2 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4.1.3 泪器损伤
4.1.3.1 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4.1.3.2 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误工3045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4.1.3.3 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4 结膜损伤
4.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误工710日,无需营养、护理。
4.1.4.2 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
  4.1.5 角膜损伤
  4.1.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误工1015日,无需营养、护理。
  4.1.5.2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5.3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6 虹膜睫状体损伤
  4.1.6.1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4.1.6.2 瞳孔永久性散大或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4.1.6.3 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4.1.6.4 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6.5 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7 巩膜裂伤
  4.1.7.1 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4.1.7.2 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4560日。
  4.1.8 晶状体损伤
  4.1.8.1 晶状体脱位:误工60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
  4.1.8.2 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
  4.1.9 玻璃体损伤
    4.1.9.1 玻璃体脱离:误工3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4.1.9.2 玻璃体疝,玻璃体脱出:误工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4.1.9.3 玻璃体积血:误工9018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0 眼底损伤
  4.1.10.1 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30日,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较为严重的损伤,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4.1.10.2 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10.3 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0.4 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1 视神经损伤: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2 眼球摘除:误工3045日,营养20日,护理20日。
  4.1.13 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1.14 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4560日。
  4.1.15 眼球后血肿: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4.1.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1.17 眶壁骨折
  4.1.17.1 不需手术治疗的:误工90 日,营养3045日,护理1530日。
  4.1.17.2 需手术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2 耳部损伤
  4.2.1 耳廓损伤
  4.2.1.1 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4.2.1.2 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4.2.1.3 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耳廓离断后再植:误工期4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4.2.1.4 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4.2.2 外耳道损伤
  4.2.2.1 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4.2.2.2 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4.2.3 鼓膜穿孔
  4.2.3.1 鼓膜穿孔可自愈的:误工15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4.2.3.2 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误工30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2.4 听骨链损伤
  4.2.4.1 听骨脱位、骨折: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2.4.2 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2.5 内耳损伤
  4.2.5.1 迷路震荡:误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30日。
  4.2.5.2 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4.3 鼻部损伤
  4.3.1 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误工1530日,营养17日 无需护理。
  4.3.2 鼻骨骨折
  4.3.2.1 鼻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4.3.2.2 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2030日。
4.3.2.3 鼻中隔损伤:误工153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3 鼻窦损伤:误工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4.4 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
  4.4.1 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误工152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4.2 颌面部皮肤裂伤
  4.4.2.1 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4.2.2 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20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4.2.3 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45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4.4.3 上、下颌骨骨折
  4.4.3.1 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4.4.3.2 粉碎性骨折:误工12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4.4.4 颧骨、颧弓骨折
  4.4.4.1 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4.4.4.2 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4.4.5 牙槽骨骨折: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4.4.6 牙齿损伤
  4.4.6.1 牙齿脱落或折断:误工3045日,营养1530日,护理17日。
  4.4.6.2 需复位固定的: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715日。
  4.4.7 颞颌关节损伤:误工6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4.8 舌损伤:误工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4.9 腮腺损伤:误工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
  4.4.10 面神经损伤: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4.4.11 三叉神经损伤: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5.颈部损伤
  5.1 颈部皮肤裂伤:误工15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1.1 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功能:误工601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5.2 咽部损伤:误工30日,营养720日,护理720日。
  5.3 喉损伤
  5.3.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15日,无需营养和护理。
  5.3.2 喉切割伤:误工30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3.3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3.4 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4 食管、气管损伤
  5.4.1 非手术治疗: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1020日。
  5.4.2 手术治疗: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4.3 烧灼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4.4 食管损伤后遗留狭窄影响进食,需手术治疗者:误工期最长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5 甲状腺损伤
  5.5.1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5.5.2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5.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5.4 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6 甲状旁腺损伤
  5.6.1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5.6.2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6.3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胸部损伤
  6.1 胸部软组织损伤
  6.1.1 皮肤擦、挫伤:误工10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6.1.2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15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
  6.1.3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304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6.1.4 胸壁异物存留:误工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6.2 肋骨骨折
  6.2.1 一处骨折:误工304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6.2.2 多根、多处骨折:误工90日,营养45日,护理1520日。
  6.3 胸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6.4 气胸
  6.4.1 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1530日,营养715日,护理 715日。
  6.4.2 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304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6.4.3 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6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
6.5 血胸
  6.5.1 小量(胸腔积血500ml以下):误工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 715日。
6.5.2 中量(胸腔积血500ml1500ml):误工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6.5.3 大量(胸腔积血1500ml以上):误工9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
    6.5.4 剖胸手术: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6 肺损伤
  6.6.1 肺挫伤:误工3045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
  6.6.2 肺裂伤行肺修补术: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6.3 肺叶切除: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6.4 一侧全肺切除: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6.6.5 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误工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7 心脏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8 胸内大血管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9 胸导管损伤:误工70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10 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11 膈肌损伤   
  6.11.1 外伤性膈疝: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6.11.2 非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6.11.3 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6.12 乳房损伤:误工3040日,营养730日,护理115日。
  6.13 外伤性窒息:误工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6.14 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误工90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腹部损伤
  7.1 腹部软组织损伤
  7.1.1 皮肤擦、挫伤: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7.1.2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15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
  7.1.3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7.1.4 腹壁异物存留:误工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7.1.5 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2 肝脏、胆道损伤
  7.2.1 经保守治疗:误工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7.2.2 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7.2.3 胆囊破裂:误工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7.2.4 胆囊破裂:误工60120日,营养3090日,护理3060日。
   7.3 脾损伤
  7.3.1 经保守治疗: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7.3.2 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7.3.3 延迟性脾破裂: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4 胰腺损伤
  7.4.1 胰腺挫伤:误工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7.4.2 行胰腺修补术:误工9018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60日。
  7.4.3 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误工10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100日。
  7.5 肾损伤
  7.5.1 挫伤:误工30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
  7.5.2 破裂:误工90日,营养3090日,护理3060日。
   7.5.3 肾切除:误工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7.6胃、肠等空腔脏器损伤
  7.6.1 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误工9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60日。
  7.6.2 部分切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情况决定。
7.7 输尿管、膀胱损伤
  7.7.1 输尿管、膀胱损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膀胱、输尿管、尿道挫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膀胱、输尿管、尿道破裂: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需造瘘行二期手术修补: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遗留输尿管、尿道闭锁等后遗症,需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7.7.2 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误工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需定期扩张者,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8 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卵巢、输卵管、子宫挫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卵巢、输卵管、子宫破裂: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7.9 腹膜后血肿: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8.脊柱、骨盆部损伤
  8.1 脊柱骨折:误工60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8.2 椎间关节脱位: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3045日。
  8.3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误工120日。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8.3.1 椎弓根崩裂、滑脱: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期60,护理期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8.4脊髓损伤
  8.4.1 脊髓震荡: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8.4.2 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8.5 骨盆骨折
  8.5.1 骨盆稳定型骨折: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8.5.2 骨盆不稳定型骨折:误工120180日,营养60120日,护理6090日。
  8.5.3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不需手术修复:误工180日,营养90150日。
  8.5.4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伤,需手术治疗:误工2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8.6 阴茎损伤
  8.6.1 挫伤:误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8.6.2 脱位: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8.6.3 断裂或缺损:误工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8.7 阴囊损伤
  8.7.1 阴囊血肿、鞘膜积血:误工6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8.7.2 阴囊撕裂伤: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8.8 睾丸损伤
  8.8.1 睾丸挫伤或脱位: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8.8.2 一侧睾丸切除:误工9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8.9 女性外阴裂伤、缺损: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8.10 阴道损伤: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8.11 外伤性流产、早产: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2030日。
9.肢体损伤
  9.1 肢体软组织损伤
  9.1.1 皮肤擦、挫伤:误工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9.1.2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15日,营养110日,护理17日。
  9.1.3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30日,营养1020日,护理115日。
   9.1.4 瘢痕挛缩影响肢体功能: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1.5断肢(肢体离断):误工9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9.2 骨折
  9.2.1 锁骨骨折: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2.2 肱骨外科颈骨折: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并发肱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9.2.3 肩胛骨骨折: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2.4 肱骨干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9.2.5 肱骨髁上、髁间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2.6 尺骨鹰嘴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骨折后遗有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7 尺骨干或桡骨干单骨折: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其中,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2.8 尺桡骨双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日。
  其中,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9.2.9 桡骨远端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9.2.10 指、掌骨骨折:误工7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其中,手术治疗:误工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9.2.11 腕骨骨折:误工13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骨折后发生无菌性坏死或者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12 股骨颈骨折:误工270日~365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240360日,营养9015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误工180360日,营养90180日,护理90150日。
  股骨颈骨折后发生股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13 股骨粗隆间骨折: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90150日。粗隆间骨折致髋内翻畸形: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14 股骨干骨折:误工12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手术治疗:误工9030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9.2.15 髌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90日。
  骨折后发生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16 胫腓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其中,胫骨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腓骨骨折:误工3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胫腓骨双骨折:误工120180日,营养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开放性骨折:误工15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胫骨远端Pilon骨折:误工15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骨折后并发筋膜间隙综合征: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17 踝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其中,单踝骨折:误工9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双踝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三踝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伴有韧带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18 舟、楔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2.19 跟、距骨骨折:误工1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其中,不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2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距骨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骨折不愈合、创伤性关节炎、距骨缺血性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20 跖趾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3关节脱位: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肩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1肘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3.2髋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9.3.3其他关节脱位
9.3.3.1胸锁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2肩锁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3腕骨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4腕掌关节脱位:误工3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5掌指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6指间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7距骨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9.3.3.8跗骨间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3.3.9跗跖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9.3.3.10跖趾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9.3.3.11趾间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9.3.3.12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6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9.4 关节韧带损伤: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其中,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误工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误工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5 主要肌腱断裂: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9.6 周围神经损伤
  9.6.1 臂丛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2 尺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3 桡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4 正中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5 胫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6 腓总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7 腓总神经的主要分支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8 坐骨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9 股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10 腋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6.11 肌皮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
  9.7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9.7.1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误工3045日,营养30日~45日,护理760日。
  9.7.2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伴有严重感染或肢端出现缺血症状、体征或肢端坏死:误工90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10.其它损伤
  10.1 烧烫伤
  10.1.1 轻度:误工3045日,营养30日,护理130日。
  10.1.2 中度:误工7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10.1.3 重度:误工12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10.1.4 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 冻伤
  10.2.1 局部冻伤
  Ⅰ度:误工15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Ⅱ度:误工30日,营养60日,护理30日。
  Ⅲ度:误工6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Ⅳ度:误工14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10.2.2 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3 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
  10.4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0.5 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0.6 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0.7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1.附录
11.1 本准则由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解释。
11.2 本准则自201271日起试行。
 
 
附 录A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A.1 颅脑损伤的分级
  A.1.1 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A.1.2 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A.1.3 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小时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A.1.4 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A.2 烧烫伤程度分级
  A.2.1 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2.1.1 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Ⅲ度烧烫伤面积≤5%。
  A.2.1.2 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
  A.2.1.3 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
  A.2.1.4 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20%。
  A.2.2 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2.2.1 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无Ⅲ度烧烫伤。
  A.2.2.2 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5%。
  A.2.2.3 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
  A.2.2.4 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15%。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
  使用标准的说明
  B.1 本标准所指“三期”的期限,为各类损伤的一般原则,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需因人、因伤情、因恢复治疗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机械照搬。
  B.2 受伤人员损伤后的实际“三期”时间低于本标准规定期限的,按实际发生的“三期”时间计算。
  B.3 多处损伤的,不能将多处损伤的“三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三期”时间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
  B.4 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比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评定的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但一般不超过24个月。
  B.5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实际治疗情况,或者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三期”时间进行评定。
  B.6 损伤后经治疗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可酌情适当延长三期时限,但“三期”的上限不长于伤残评定的前一日,并应有鉴定人员意见说明。
  B.7 继发性损伤伴合并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B.8 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三期”有所变化的,评定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三期”。
  B.9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是指由于原发损伤较重,被鉴定人的伤情预后变化很大,或者出现严重感染、并发症、合并症等情况,不能单纯根据损伤就能确定预后恢复的情况,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情况予以明确;“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者”,“三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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