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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购房者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4-06-16    作者:孙心远律师
律师解析: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后,开发商不能擅自改变合同中的内容,即也不能擅自变更商品房的设计。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对于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但对于此种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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