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律师代理酒店答辩包厨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仲裁裁决
杨军律师代理陕西某酒店
答辩包厨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仲裁裁决
该酒店是陕西西安某大型老牌国有企业,餐饮方面对陕西凉菜和外帮菜制作实行劳务外包。 2011年10月9日起陕西人孟某带一名小工在该酒店承包陕西凉菜制作,承包费每月4000元,包厨人将其中1000元分给所带小工。该酒店与包厨人约定:其必须保证饭菜质量和服务质量,定期推出新菜品,配合酒店管理工作,没有约定截止期限。2013年3月该酒店要求各承包人推出新菜品,外帮菜按时推出而陕西凉菜包厨人始终置之不理,且于2013年4月2日不辞而别、解除了承包协议,且不久后申请了劳动仲裁。
2013年10月21日,该酒店慕名找到杨军律师代理此案。杨律师研判后认为:双方彼此间是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彼此间发生的不是劳动争议而是商事合同纠纷,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既不符合客观事实更是违反法律规定,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驳回包厨人仲裁请求,保护国有资产不被肆意攫取。西安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多次开庭审理与调解,终于2013年12月30日向双方送达了碑劳仲案字(2013)14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包厨人的申诉请求。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