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近郊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 0 .25 亩(折合 167 平方米);其他地区不得超过 0.4 亩(折合 267 平方米), 1982 年以前的宅基地不得超过 0.4 亩(折合 267 平方米)
二、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
房屋拆迁补偿款 =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 宅基地面积 +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款
房屋拆迁补偿款 = (基准地价 *k+ 基准房价) *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四 、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认定标准:
(1) 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 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3) 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 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5)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500 元至 1500 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 ;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以住宅房屋经营的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以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市场评估补偿;其中符合本实 施意见第 20 条规定的第 (1) 、 (3) 、 (4) 、 (5) 项条件的,对于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 ,拆迁人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