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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简单的劳务性工作不需要特殊的施工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系有效合同
发布日期:2014-06-01    作者:110网律师

从事简单的劳务性工作不需要特殊的施工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系有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本案中的工程是当事人承揽的广场市政基础工程,主要是土方的爆破,挖运和场地平整工作,并不需要特殊的市政工程的施工资质。因此,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永州市建设委员会与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肖放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说明
《建筑法》第二条规定:该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八十一条规定:该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市政工程有建筑的问题,也有不属于建筑的问题,比如挖运土方、平整场地,很多人认为就不能叫建筑。属于建筑内容的市政工程建设,当然要适用建筑法,不属于建筑内容的市政工程建设,就不宜生搬硬套建筑法的规定。本案承办法官在审理中认为,由于实践中缺乏调整市政基础工程的专门法律。资质问题如何掌握,要照顾到建筑市场的行规和习惯,从宽认定合同效力。
来自://www.jieruilaw.com/view-7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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