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后,可将股东列为被告
【案情简介】
2010年,小李与A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向A公司租赁设备。后因A公司违约,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A公司承诺退还小李押金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后因A公司没有履行退款和赔偿义务,小李委托方燕律师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A公司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得知此情况后,方燕律师立即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A公司的股东B和C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同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B和C对A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并以清算所得财产返还小李押金、偿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其投资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B和C作为公司登记确定的股东,是A公司的清算责任人,负有对该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判决B和C对A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并以清算所得财产返还小李押金、偿付违约金。至此,小李的合法债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律师建议】
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企业未到工商管理部门接受年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本应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组成“债权债务清算组”,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但是,一些企业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宁愿被工商部门宣判“死刑”,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还有一些企业,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竟使用欺骗手段达到逃避债务、清算债权的目的。
债权人若遇到此类的债务人,千万不能知难而退,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完全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企业的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如果企业股东怠于履行清算责任,导致企业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还可以主张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此一来,债权人的债权将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
【法律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