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减少或者中止给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05-29 作者:
聂晓东律师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减少或者中止给付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相关法律知识
»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减少或者中止给付的相关法律规定
»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的法律规定
»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的规定
»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的法律规定
»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减少或者中止给付的相关法律规定
»
关于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
关于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