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公布上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享誉国际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款,如何成为破解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利器?横空出世的扣扣保镖,是为聊天软件保驾护航还是不正当竞争?轰动一时的“酱油门”事件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纠纷?广东人钟爱的“莲香楼”老字号商标究竟归谁?两种“采乐”洗发水,又是孰真孰假?……
4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3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以法官视角解读这些引人关注甚至举世瞩目的案件。
■法院解析
十大典型案例呈现五大特征
据省高院解析,“2013年度广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呈现出五大特征。
一是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案件数量持续增多的同时,审理难度也不断加大。这些案件涉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和企业对国内、国际市场份额的激烈争夺,一些案件的司法裁决结果,将深刻影响企业自身乃至行业的生存、发展,显示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趋势以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分量和作用。
二是国内知名企业之间对核心技术和知名商业标识的争夺日趋激烈。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攸关企业或者行业生死的核心竞争力和重大利益。如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腾讯与奇虎同为知名软件企业,双方开发的QQ和360卫士等产品更是家喻户晓,故而本案的审理受到社会公众前所未有的关注,“3Q大战”也一度成为舆论焦点。
三是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的重点案件明显增多。这类案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人民法院依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改革创新、服务民生、提高司法保障能力”的具体体现。如海天和威极两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因威极公司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的“酱油门”事件而引发,社会关注度较高。法院在案件裁判中通过确定合法有效的民事责任,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四是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随着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彰显,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行为日益复杂,同时,科技创新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也促使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如美心食品公司与美糕网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涉及在网站中宣传并代购知名商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五是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不断加大。随着“三合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如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余志宏、罗石和、李影红、肖文娟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该案系全国最大一宗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总额高达3700万元,创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罚金数额全国之最。这是广东法院系统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审理知识产权形式案件的成功范例。
案例1 中国华为与美国IDC之争
美国IDC公司在2G、3G、4G领域标准中拥有大量标准必要专利。华为公司为获得相关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许可,自2008年起至2011年间,与IDC公司进行了持续谈判。在谈判期间,IDC公司突然以华为公司侵权为由,于2011年7月26日在美国提起诉讼和“337调查”,要求禁止华为公司在美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要求颁发禁令禁止相关产品进口美国。华为公司因此向我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指IDC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中国和美国的3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经营存在过高定价、搭售等行为,违反我国反垄断法和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美国IDC公司损害了华为公司的合法利益。故最终判令美国IDC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就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及标准必要专利申请给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许可,许可费率以相关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不超过0.019%,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人民币。
点评:本案涉及中、美两国知名技术企业,影响范围广,法律问题疑难复杂。该案的成功审理,充分体现了当前我国法院在解决疑难、复杂案件上的高超审判能力,树立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审判标准,在知识产权审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案例2 奇虎与腾讯“3Q大战”
奇虎公司针对腾讯公司的QQ软件专门开发了“360扣扣保镖”。在安装了QQ软件的电脑上安装运行“360扣扣保镖”软件后,该软件就会自动对QQ进行体检,进而以QQ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欺骗和误导用户停止使用QQ提供的各种功能和服务,进而诱导用户使用360产品。腾讯公司以奇虎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奇虎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在有关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奇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上诉。
点评:本案的判决划清了互联网安全软件的权利边界,准确定性安全软件“打分”行为与商业诋毁的关系,对规范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行业公平、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法院判决赔偿数额500万元,创国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赔偿数额之最。对该案的审判,充分体现出广东法院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能力。
案例3 海天起诉威极侵权案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是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极公司”)将“威极”二字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并在广告牌、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在威极公司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被曝光后,海天公司认为威极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威极公司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且导致海天公司商誉受损,判决威极公司立即停止突出使用“威极”二字,停止使用带有“威极”字号的企业名称,登报向海天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天公司655万元。威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阶段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点评:本案法院在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之后,判决被告停止使用相关字号并责令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彻底杜绝了再次侵权的危险。在损害赔偿方面,通过结合审计报表等相关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使损害赔偿数额更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使权利人所受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体现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
案例4 罚款最多的侵犯商业秘密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余志宏、罗石和、李影红、肖文娟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13年2月6日、2013年2月19日分别作出相关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但认定部分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结合二审期间各上诉人积极赔偿珠海赛纳公司经济损失的情节,予以改判,罚金总额高达3700万元。
点评:本案系全国最大一宗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总额创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罚金数额全国之最。这是广东法院系统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审理知识产权形式案件的成功范例,突出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案例5 谁搭了“西门子”的便车
西门子公司认为东莞市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在销售的电梯上、广告宣传和网页上大量使用“西门子”字号,有“搭便车”、“傍名牌”嫌疑,故提起诉讼。东莞西门子电梯公司则认为其名称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有权使用其名称,且西门子公司不生产电梯,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本案于2013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
点评:本案涉及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具有代表性,人民法院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从彻底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紧扣双方的利益节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凸显了人民法院顺应社会需求,促进社会和谐,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努力。
案例6 “莲香楼”商标权纠纷案
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食集团”)对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99%的股权进行公开转让,但转让不包括莲香楼系列商标的所有权,受让人须缴纳商标使用费。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关世家”)购得上述股权。双方其后对“莲香楼”商标许可使用费的问题出现分歧。饮食集团认为西关世家使用莲香楼商标及老字号品牌时,并没有按时足额支付使用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西关世家在参与竞标前,理应对商标及老字号品牌许可使用费这一股权交易所涉的重要问题做好充分评估和思想准备,并接受相应市场交易风险。法院最终判决西关世家依照国资委相关文件确定的费率,向饮食集团支付商标及老字号品牌许可使用费。
点评:本案涉及老字号企业转制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法院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最大程度还原合同签订的本意,综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及合同条款如何确定。本案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进一步完善老字号品牌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案例7 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上海松川远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大学于2008年共同研发ZB120卷筒纸包装机的封(烫)口机,黄伟非法获取该科研项目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秘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成功申请了名称为“圆筒物品包装膜叠边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上海松川公司、四川大学请求法院判令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归两家共同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黄伟违法使用涉案技术方案申请专利所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欠缺权利正当性;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变动部分仅有细微变化,而非在上海松川公司、四川大学技术方案中另行获取创造灵感;故判决上述专利权应归上海松川公司、四川大学享有。
点评:本案在国内尚属首例,涉及窃取他人技术方案违法使用,并以该技术方案为基础进行改造后获专利授权,原技术方案权利人能否主张该商业秘密形成的技术方案(独立权利要求)和以商业秘密为基础进行创造形成的新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权均归其享有的问题,现行专利法对此规定缺失,司法实践中争议激烈。本案判决对同类案件有很强的指导性,对专利法修改过程中有关专利确权制度的进一步立法完善亦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案例8 网络代购引发的侵权案
个体户梁嘉超与其个人独资设立的美糕公司,在相关网站和网店上宣称“网络代理各大品牌糕点”等,所列特约品牌包含“美心西饼”、“香港美心”。美心食品有限公司起诉主张两被告构成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网站销售方式实质即为代购,两被告与原告并无任何直接代理销售或其他合作关系,其在上述网站上所作宣传以及将“美心西饼”、“香港美心”列为其“特约品牌”,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遂判令两被告删除网站“美心”字样,发布启事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法院在判决中准确界定了网络代购行为的性质,认定了网络代购行为不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若在代购网站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9 广州“采乐”与美国“采樂”之争
本案涉及广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广州采乐的企业名称登记时间为2002年,美国强生公司向越秀分局提出请求撤销原告企业名称为2009年,该申请已超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5年期限。广州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中认为越秀分局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超出处理时限缺乏依据,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此外,美国强生公司的“采樂”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依法不能跨类保护,核定使用商品为药品,而广州采乐生产的洗发水产品属于普通洗发水,属于不同类别,广州市工商局以两者足以产生混淆为由认定广州采乐企业名称为不适宜企业名称,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撤销广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判决有效解决了本地企业与国际知名品牌之间企业名称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平等保护了本地企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发挥了行政审判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引职能,对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10 “快播”搜索链接服务侵权案
在快播播放器搜索框内输入关键词“我愿意I do”,即被导向第三方搜索网站,而该搜索网站显示仅有5项搜索结果,均为完整的涉案影片视频;同时,根据上述搜索结果又可链接至视频播放网站,点击播放涉案影片。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认为快播软件的上述功能已经侵害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主张的搜索引擎集成虽未直接搜索、链接涉案侵权作品,但其将用户需要的内容导向第三方搜索网站,而该搜索网站不但将搜索对象限于特定类型文件,还将搜索范围局限于特定网站,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与搜索网站共同实施了搜索、链接涉案侵权作品的行为;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