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违约损失赔偿数额?
如何确定违约损失赔偿数额?
违约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在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但在尺度上不好把握。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从等价交换原则出发,一方违约后,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来理解,合同一方因为合同另一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而关于责令违约当事人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丧失的预期利益,就旨在使受害人获得合同在正常履行情况下的同等收益,实际上使当事人处在交易正常实现情况下的状态。
实际损失的数额比较直观,相对容易判断;而法院在计算预期利益的损失时,关键看三个环节:一是时间点,要以合同订立时的时间作为计算预期利益损失的时间点;二是损失的最高额,要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三是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者是违约方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方或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失后果。此外,要注意把握违约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获利益的合法、合理性。(摘自:吴庆宝: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