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曾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如何使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户口来赔偿
某法院受理的蒋某诉曾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蒋某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
根据相应的赔偿标准来计算,由于蒋某本身是农村户口,获得赔偿的计算基数较低,就死亡赔偿金(同样适用于伤残补偿金)的赔偿就将近差了三倍(以现阶段的计算标准为例,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是157900元左右,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是447360元,二者差距289460元),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心里无法平衡。
在委托本律师处理上述纠纷事宜时,律师发现死者生前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都在城镇生活、工作,消费的水平都是城镇标准,在法律上可以把城镇当做经常居住地来处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请示,于
2005年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明确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极力从上述角度出发,论证应当按照城镇户口来计算相应赔偿的合理性,并举出相应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辩论意见,按照城镇标准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农村户口的受害者要按城镇标准计赔主要基于两个要素,一是收入是否来源于城镇,二是是否在城镇生活居住达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