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考点精讲:反垄断调查机制
发布日期:2014-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反垄断调查机构及其职权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反垄断执法机构。
2.调查程序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场所;(2)询问有关人员;(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3.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的义务
调查者:(1)保密;(2)保障被调查者充分行使参与调查程序的权利(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3)公布相关处理决定。
被调查者:配合。
4.调查的中止、终止和恢复
中止调查: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终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恢复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1)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2)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3)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5.救济
一般决定,选择复议或者诉讼。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复议前置。
6.适用除外
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