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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4-05-20    作者:漏志华律师
   浙江省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68.刑法第271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职务侵占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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