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藏匿被害人的行为认定
交通肇事后藏匿被害人的行为认定
——韩正连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交通肇事被害人隐匿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韩正连(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3集(总第56集)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上诉人酒后驾驶货车行驶途中,将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撞倒。为逃避法律追究,上诉人将被害人转移至某楼单元道口藏匿,致使被害人未能得到救助而死亡。当夜,上诉人又将被害人尸体运至他处,将尸体捆绑在水泥板上,沉入河中。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上诉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撞伤被害人后,有义务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但为逃避法律制裁,未采取积极措施救助被害人,反而将被害人拖离事故现场隐藏,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