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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员工怀孕,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05-17    作者:聂晓东律师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怀孕,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最近有当事人咨询我:劳动合同到期,但员工怀孕了,用人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解答:不能,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员工哺乳期届满之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医疗期、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期、在本单位工作满15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那么,劳动合同到期应当顺延包括哪些情形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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