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前准备注意事项
离婚起诉前准备前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注意收集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 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次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在抚养孩子方面相比于对方自己拥有优势而对方是不适宜的,如自己的经济状况优于对方;自己受过高等教育,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对方性情粗暴、有不良生活习惯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一般法院在处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记入笔录,所以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尤为重要。
最后是家庭财产的保护。注意了解或清点夫妻共有财产,并保留必要的证据,做个“有心人”,维护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合法利益。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必要时可以采用诉讼保全措施。
离婚诉讼原告方在立案时必须向法院提交三种诉讼材料:一、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离婚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会丢失结婚证,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一份婚姻状况证明;二、子女有关状况的证明材料。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三、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以及市场价值,立案时,法院收取诉讼费也就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价值为依据的。但是双方对于财产的处理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不在诉讼中处理。
其他跟离婚纠纷相关的材料(参考至信法网、法邦网)可以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例如: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完税证明,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5)房产状况的证明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6)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7)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8)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