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捕伤人案涉嫌哪些刑事罪名?刑事辩护律师为你解答
【点评深圳特区报法制新闻】两嫌犯拒捕伤人 三民警带伤擒匪
深圳特区报汕头2月24日电(记者 吴绪山 通讯员林爽)记者今天从汕头市公安局获悉,汕头民警22日在市区金涛庄抓捕两名“两抢”嫌犯时,遭到对方负隅顽抗,三名民警不同程度手、脚负伤,危机关头,警方果断鸣枪示警,最终将两名窃匪抓获。目前,两嫌疑犯已被依法刑拘。
据介绍,22日下午3时许,汕头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二大队便衣民警巡逻至长平路三联书店门口路段时,发现两名驾乘一辆白色摩托车的男子,行踪十分可疑,凭着职业敏感,初步判断对方并非善类。便衣民警不动声色悄然跟踪,下午5时许,两可疑男子来到了金涛庄西区一带,下手抢劫一名手握小钱包的女市民,然后坐上摩托车企图逃窜。伏击民警立即从几个方向包抄过去,表明身份进行抓捕,两名歹徒竟然负隅反抗,民警果断鸣枪示警,两歹徒居然还冲上前来意欲抢夺枪支。关键时刻,民警使用擒拿术将两名歹徒摔倒在地后予以制服。在拦截可疑摩托车和与歹徒搏斗过程中,三名民警的左手、右眼角、右腿都不同程度负了伤。
经审,两名“两抢”嫌犯曾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处理过,他们供认了当天的飞车抢夺行为。
【新闻点评】
本案涉及到几个刑法重点罪名,这些重点罪名也是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涉及的罪名包括抢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抢夺枪支罪。下面我们先来看看《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法》对于相关罪名的有关规定:
【抢夺罪】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抢夺枪支罪】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法商衡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林增祥律师点评本案:
关于抢劫罪与抢夺罪,有网友问我,犯罪嫌疑人是抢东西,为什么不定抢夺罪而定抢劫罪呢?他们有什么区别?下面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
首先两罪名的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次,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我们可以这么认为,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断定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抢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已经转化为抢劫罪。
关于抢夺枪支罪,这里需要解释一下法条中的疑点难点,“抢夺枪支、弹药等物质罪”,是指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枪支、弹药等物质的行为。根据本款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等物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情节严重的,即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等物质数量较大、手段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犯罪嫌疑人在警察执行公务时,为达到抗拒抓捕的目的,抢夺警察枪支,其行为已构成抢夺枪支罪,其抢夺枪支的行为由于警察的奋力阻止,没有得逞,属于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那么犯罪嫌疑人要为伤害几位警察同志而承担刑事责任吗?《刑法》规定,要追究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的受伤害程度需达到轻伤或轻伤以上,在本案中,几位警察同志受伤的程度未能了解到,但也不影响定罪量刑。因为警察是在拦截可疑摩托车和与歹徒搏斗过程中受伤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这时候已经被抢劫罪所包含,故不单独定罪了。
终上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构成了抢劫罪和抢夺枪支罪(未遂)。而关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抢夺枪支的行为是属于抢夺枪支罪,还是抢劫枪支罪的问题,由于篇幅限制,不在此探讨,如想了解详情请联系林增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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