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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承包商带资承包建设。在建建筑物权属是否归承包商?承包商抵押了在建建筑物,承包商破产,抵押权人要变现抵押物,根据《物权法》第182条,抵押权人要求处置在建建筑
发布日期:2014-05-12    作者:110网律师
建筑承包商带资承包建设。在建建筑物权属是否归承包商?承包商抵押了在建建筑物,承包商破产,抵押权人要变现抵押物,根据《物权法》第182条,抵押权人要求处置在建建筑物和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可以抗辩,称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抵押物?

解答:在建建筑物属于建设单位,而不属于建筑承包商。承包商无权将他人在建工程用于抵押,但所有权人同意的除外。建设单位以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身份进行抗辩,只要理由正当,承包人所提供抵押即应被认定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在建工程抵押无效,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必然不能被认定为抵押标的,也不会认定该抵押有效。如上所述,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明示同意办理抵押,那么该土地使用权也应一并被认定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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