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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发布日期:2014-05-11    作者:110网律师
 
在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签订,但最终被认定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合同无效,这里就涉及到缔约过失的认定以及对于对于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问题。
 合同的无效的情形有很多种,包括法定无效以及效力待定未被追认的情形。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即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依据《合同法》,“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一旦认定无效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返还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法律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依据《合同法》:“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红,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具有过失;二、合同相对方须有损失;三、当事人主观上须有过错;四、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中,存在过错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包括对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为准备履行合同支出相应费用所发生的实际损失,也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与他人缔约的机会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对于有关交易当事人的了解以及有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很重要。在房屋交易的有关环节,聘请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以及起草审查有关协议,十分重要。交易各方对于此都需要引起足够认识,切实实现对于自身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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