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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损害赔偿如何提起,可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吗? 】
发布日期:2014-05-08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关系本来很好,但是一旦走到离婚的地步,往往会涉及到无过错方向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问题。那么,离婚中的损害赔偿如何提起。现今所谓“小三当道”,很多的家庭是因为第三者的插足而破碎?那么,可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吗?以下由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分析:
一、离婚中的损害赔偿如何提起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项规定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者的保护和扶助。
(一)由于一方的其他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是否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由于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这里的过错行为仅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的四种行为,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其他情形导致离婚的,如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等,不能产生离婚损害赔偿。
(二)谁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错方,而且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无效婚姻、同居关系中的任何一方都无权根据此项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与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三)应当在何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为原告方,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在进行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即可以在起诉时提出,也可以开庭以后判决以前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出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方,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可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必须针对合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提出,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一些受害者认定是第三者插足导致了自己婚姻的破裂,要求第三者损害赔偿。然而,《婚姻法》本身没有规定实施破坏婚姻关系违法行为的第三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能将第三人作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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