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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双方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4-05-0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述:
2010 年5月3日13时10分,在北京市怀柔区京加路 140 公里 100 米处,李某驾驶车牌号为冀 ALD377 的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适遇被告金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PRR989)为被告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 XX 运输中心 运送货物,被告金某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当场死亡。
经查明:
金某、李某体内的酒精含量均为零。金某驾驶的车辆已按规定年检,制动系工作有效。李青恒驾驶悬挂(冀 ALD37 7)(挪用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制动系工作有效。金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李某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金某驾驶的车辆载物超载1.58吨。最后,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经调查,不能确定是哪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对此事故不确定责任。
法院认定: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 存在过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在责任认定书中予以说明,因不能确定是哪一 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因此不确定责任。本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 确定双方各负担50%的民事责任。二被告共同出资购买的肇事车辆,应按照责 任比例共同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在被保险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经济损失。
“相关法条: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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