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证责任,还是必须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债权人是否可以以送交催收债权通知书方式通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是必须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债权人是否可以以送交催收债权通知书方式通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是必须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解答:应当淸楚,《担保法》给予债权人6个月的除斥期间,实际上债权人不起诉或者经过破产程序不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主张,时效会超过,所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给债权人一种救济措施,给了债权人一种特殊保护,即在破产终结六个月内还可以提起诉讼,但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否则在效率或者法律依据上都成问题,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把它归结为提起诉讼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