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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时间效力
发布日期:2014-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的时间效力的含义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效力终止及有无溯及力。

(二)法的生效时间的表现形式

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3.参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的生效日期;

4.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

5.自法律文件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法的效力终止的表现形式

1.明示废止:新法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2.默示废止:当旧法未被明示废止而与新法相冲突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而旧法被自动废止。

(四)法的溯及力

1.法的溯及力的含义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2.法的溯及力的原则

(1)从新原则: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

(2)从旧原则:法律一律不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原则上允许法律具有溯及力,例外时禁止。

(4)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禁止法律的溯及力,例外时允许。

3.通行标准

(1)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般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2)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也称为“有利追溯原则”。

(3)在我国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比如,《著作权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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