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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出售我们共有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05-01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
  我与马某系夫妻关系。2003年8月,我们共同出资16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房产证上只登记了马某的名字。2003年10月1日,我们登记结婚,但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07年3月1日,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马某私自将我们共有房屋以19.8万元的市场价卖给刘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请问,马某私自出售我们共有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
现就你的问题作如下简要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据此,你与马某的房屋系你们共同出资购买,应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我国法律对房屋所有权采取登记确权主义,即房产证上登记的人为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你的名字没有被登记到房产证上,你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你们的共有财产关系只对你们夫妻内部有效,而对外却不能对抗第三人。另外,马某在你不知晓的情况下私自出售房屋这一情节,刘某某并不知道,刘某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属于善意取得房屋,而且,刘某某是以市场价购买你们的房屋,价格公平合理,明显属于有偿取得房屋。因此,刘某某合法的购房行为应受法律保护。综上,依据善意取得制度,马某与刘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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