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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4-05-01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条件是其需因夫妻共同生活产生。
就《婚姻法》调整的范畴而言,一般情况下,将某项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条件是其需因“夫妻共同生活产生”。《婚姻法》第41条关于“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就表明了这一观点。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所以作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 其目的是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一般情况下基于夫妻关系的私密性,债权人对借款在夫妻间如何使用、是一方使用还是双方使用根本无法证明。但即使是出于这样的目的,此规定制定的基础也仍然应该是应然状态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生活的共同性。在实然状态下,如果夫妻已不共同生活,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并非因共同生活产生,那么即使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应再机械地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将其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否则将严重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注意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由于前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和《婚姻法》第41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不同,加之两者举证责任的不同(前者规定由夫妻行为的相对方承担举证责任,后者规定由债权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适用前者规定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会远远大于适用后者规定所认定的范围。如果简单地从法律冲突适用的原则来看,应当适用后者的规定,但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共同性、私密性和当前夫妻双方利用假离婚等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屡有发生的现象,适用前者的规定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利用前者规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恶意诉讼,由于夫妻另一方举证不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现象也日渐增多。因此,如果不考虑具体的案情,简单地一律适用前者的规定也是不妥的。笔者认为,在具体案件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以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为原则,以“因夫妻共同生活产生”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条件,并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分析案情,在此基础上形成讼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心确信,然后再进行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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