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公司能否享受四大国有资产公司的优惠待遇
四大资产公司剥离的是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但地方政府成立的资产公司能否享受四大国有资产公司的优惠待遇?
解答:当前,国务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法规和规章,以及最髙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均是为调整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上市之前的剥离不良债权战略调整,而非为所有商业银行制定的法规和规章,故而,已经生效正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都不是地方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法律依据,地方政府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接受不良资产过程中,不能享受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待遇。
不过,在具体实践中,要把握:一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如果是接受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的不良债权的,因是从资产公司受让而来,客观上也会受到政策的庇护和影响,特别是不少单位和个人,是以资产公司名义进行追索和诉讼,并非以个人名义进行追索,故而当然的享受到了资产公司的待遇,此,司法机关并不追究。二是地方商业银行在剥离不良债权时,可以参照国家级的政策规定,例如有些商业银行也要陆续上市,也要陆续剥离不良资产,对此,可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法规,由地方政府制定地方规章,参考国家的规定方式,对自己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作出政策规定,由地方髙级法院出台司法裁判方面的指导性意见,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予以清理、追偿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