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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订单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4-04-30    作者:程家清律师
2009年4月,许某得知广州市一制衣厂要找本地加工厂加工服装,因其在广州没有加工厂,许便在广州借来一本个体工商户执照进行复印,后将复印件中的业主更改我许某,并用更改后的复印件与广州市一制衣厂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同年5月,制衣厂按合同约定将20万件衣服的布料发给许某,许某收到布料将其全部运回老家湖北加工,2009年9月,许以工价上涨为由用高于合同价的价格通知制衣厂到湖北提货,由此双方产生纠纷,2010年初,制衣厂向当地警方报案,警方以合同诈骗罪将许某刑拘,后报同级检察院批捕,批捕科在听取律师的意见(许某只想骗活做,不想骗布料)后,认为许某主观上没有骗取财物的故意,不批准逮捕。不久警方便撤销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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