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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义务审査担保人内部的公司章程规定吗
发布日期:2014-04-30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地区以前只注重公司对外的公章真实即可。审判实践中,担保人未出具相关董事会决议的,是否倾向担保无效,债权人有义务审査担保人内部的公司章程规定吗? 解答:公司担保是公司经营管理当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公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操作起来仍有很多争议,特别是具体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具有特殊性,应当总结出带有规律性的原则意义供大家参考执行。一般地说,公司担保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和认定:第一个层面是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息不公开、不公示,绝大多数人不了解,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各类信息在审核时不具有社会公开意义。因而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担保案件只认担保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只要担保人的公章是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属实,该担保就应当认为有效,所以不需要审查董事会决议。即使有董事会决议也难以确保该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因为以往大量案例已经证实,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董事会决议要么薰事人员虚假,要么董事会成员签名虚假,而银行和借款人均难以事先审查认定,事后担保人自称担保不真实,司法机关如果认可担保人的抗辩,对债权人不公平,也不利于经济秩序的正常维护,所以不宜过多审査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担保的程序性内容。
第二个层面,关于股份公司的担保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担保问题是当前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难点,司法实践和《公司法》形成了共识,要求担保人不但要开董事会形成决议,还要召集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在年度报告中他项事项中也要注明,因为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具担保的程序存在瑕疵很可能会导致担保无效。担保人最多只承担50%的担保责任。这对债权人是极为不利的,因而,《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为股东或者关联企业出具担保,相关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体现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他当事人也是公平的,所以这类担保就不能仅认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而应当更多的考察担保出具中的程序性问题,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审查和认定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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