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认定依据 】
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离婚率也在与日俱增,婚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调解无效后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理由。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根据离婚纠纷的客观事实来确定。以下由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分析:
一 、感情破裂的含义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以我国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一方是否有过错”并不是离婚的理由。无论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还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只要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经调解无效的,一般应当准予离婚。
二 、感情破裂要考虑的方面
㈠ 看婚姻基础。即看结婚的形式以及建立婚姻关系时男女双方的感情情况;婚姻基础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时的思想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婚姻基础是起跑线,对婚姻关系的维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调查了解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
㈡ 看婚后感情。即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即双方是否相互关心、忠诚和喜爱。
㈢ 看离婚的原因
即看夫妻双方在离婚中的争执焦点和核心。
㈣ 看婚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
三 、离婚的法定理由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1],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针对婚姻的基础、婚后的感情、离婚的原因等方面综合估计和预测。如果夫妻间的矛盾不是根本性的和长期性的矛盾,双方还共同生活,还履行夫妻间义务,这就具有和好因素。反之,如果夫妻间矛盾是本质性的和长期性的矛盾,双方已长期分居,互不关心彼此生活,就属于无和好可能。
四 、感情破裂的实践探讨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它包含四层意思:第一,在时间上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可能破裂;第二,在程度上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现象或者第三者的猜测和臆断;第三,判断夫妻感情破裂不应因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而受影响;第四,判断夫妻感情破裂考虑当事人发生矛盾时有无自愿发生性关系。
五 、感情破裂证据的收集
常言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在离婚案件中要想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于其他方面的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再加上现如今婚外情、第三者插足的情况成为社会新问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的方式和方法整理如下:
㈠ 、当事人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有:
1 、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有:
①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②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③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④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以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⑤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⑥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
⑦证人证言
⑧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2 、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①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②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③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④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⑤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⑥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3 、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
①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②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③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㈣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④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4 、有赌博、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的:
①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
②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如证人或证言;
③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④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书。
5 、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①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②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③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④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⑤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⑥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⑦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6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①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②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①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②患有精神病人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③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或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等。
六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司法实践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