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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罪名总结: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发布日期:2014-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本罪是亲告罪,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2.行为方式:仅限于暴力手段。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的,也不成立本罪;暴力程度极其轻微的,也不成立本罪。

3.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1)因暴力干涉被害人的婚姻,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2)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的过程中,因过失而致被害人死亡。

4.丈夫因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而对妻子实施暴力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但可能成立虐待罪。

5.一贯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行为,则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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