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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4-04-29    作者:周鹏飞律师
    一、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保留支付凭证
书面借款合同是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书面借款合同的约定来判定双方的责任,确保借贷双方的利益。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出借方出借后应当保留支付凭证,出借时最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
二、注意借条和收条的区别,出具有效“条子”  
在实践中发现,经常有借款人向出借方出具收条。收条仅能证明一方当事人收到特定数额款项的事实,而对于收到的特定款项属于何种性质的事实,收条一般不能起到证明借款事实的作用。借条能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相当于借款合同的性质。因此,出借资金时,对方出具的“条子”其内容必须明确且应包括两个事实:一是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二是,借款已经实际交付。
三、利息应明确约定,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借贷双方应当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对是否收取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四、复利及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我国法律原则上禁止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若约定的复利未超过国家限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国家有条件的予以保护对于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行为,则直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五、调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借款债权设定担保
借款人在出借款项时,为了确保将来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可以根据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评估,为自己的债权设定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存的方式。
六、注意诉讼时效,避免债权“过期”
借款时间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就会丧失胜诉权,要求还本付息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借条上有约定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时间届满之起算两年;如果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在20年最长诉讼时效内,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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