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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后多份离婚协议书效力的确定 】
发布日期:2014-04-28    作者:110网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因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在协商的过程中形成多份《离婚协议书》的现象也比较常见,让当事人困惑的是:在存在有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情况下,哪份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以下由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分析:
1、当事人虽然存在多份离婚协议,但最终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则多份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管是基于什么样的离婚原因,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般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行使和抚养费的支付数额、夫妻共同债权的分割、共同债务承担等方面做出适当的让步,但该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调解离婚为前提的,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原离婚协议所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为了使《离婚协议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而选择了到公证处公证,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在双方未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之前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也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签字后成立,在完成协议离婚手续后生效。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
2、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在民政部门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往往会存有一个误区,认为在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最后的一份肯定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实不然,离婚协议因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与合同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较大的不同。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已经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完离婚手续,且该离婚协议已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民政部门进行了备案。
 3、协议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效力
 基于现实中离婚问题之复杂性,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协议离婚后就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协议的内容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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