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就未经法院确认效力的人民调解书可直接起诉
案情简介:
2008年,被告刘某因家庭急需用钱分二次向原告石某借款,原告石某将8000元现金交给刘某,未打借条。原告石某多次索要欠款,被告刘某一直拖延未还。2011年,经沂南县某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被告刘某承认借款事实,双方签字确认,承诺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借款2000元,逾期不付,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但时至2014年1月1日被告仅支付借款2000元,其余借款被告一再声称是赠与的财产,拒绝返还。按照协议内容,原告石某现年64岁,按照平均寿命计算不过75周岁,该协议无法履行;而且,原告已经年迈,身体不好,无其他收入,需要养老钱,被告按照协议40年的履行期限也明显失去公平。而且,该协议也未对刘某所支取的属于原告的银行利息做出约定。该调解协议书的约定,最终无法实际履行,对原告显失公平。
律师代理效果
原告多次去法院立案均被以该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拒绝立案,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本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依法应变更,本案经本律师代理,原告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被告最终返还全部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