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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法治”看点详解
发布日期:2014-04-2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核心提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1号到24号在北京举行,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等。 >>>关于刑法、刑诉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看点
以前非法猎杀和收购濒危野生动物面临刑责,今后有人吃这些野生动物将可能要承担刑责……
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雇凶杀人、骗取社保资金等一系列刑法有关犯罪行为的含义进行立法解释。
看点一:买吃珍稀野生动物触犯刑法
此次法律解释草案明确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使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非法收购。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罪轻则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看点二:组织盗窃杀人,参与者皆有罪
针对近年来一些单位为了谋求利益,出现了偷税、走私、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此次立法解释草案明确指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责。
看点三:骗取社保基金,以诈骗罪论处
近年来,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时有发生。“从性质上讲,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基金、社保待遇的行为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是相同的,所以要通过法律解释予以明确。”李寿伟说。
看点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听取被害人意见
根据解释草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预算法修订
中国修订预算法拟解禁地方发债
此次提交的三审稿汇总了各方意见,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这意味着对地方政府举债的开闸,但这种放开是有条件和严格限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
看点一:对豪华楼堂馆所明确说“不” 直接责任人或撤职开除
  如三审稿37条在预算编制环节增加规定“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第50条预算执行环节增加“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此外,在第93条法律责任环节增加规定:“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看点二:为企业减负 杀鸡取卵的“过头税”将严惩
  值得关注的是,二审稿在违规追责部分提及税政征管违纪行为时仅限定为“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预算收入”,三审稿则在第92条将这一违规行为增加了“擅自多征、提前征收”内容。
  此外,三审稿还强化了追责规定,提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旦出现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值得关注的是,预算法三审稿在预算编制要求方面也新增“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专家指出此举也有助于解决地方税收征管的“顺周期”尴尬,即经济偏冷时,财政收入吃紧,财税部门倾向于多征税,带来“过头税”。
  看点三:政府收支如有遗漏 要改正也要追责
  预算法三审稿91条明确针对四种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这四种行为包括:未依法按程序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决算以及批复预决算的;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的;违法违规擅自调整预算或变更的;以及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预决算、预算调整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的。

>>>环保法修订草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1日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生态保护红线。
草案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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