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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进行公证后是否可以变更? 】
发布日期:2014-04-20    作者:110网律师
 老人在再婚前把房产赠与子女,并进行了公证,但子女没有变更房屋产权人,老人再婚后继续住在此房屋,老人去世后,老人再婚后的老伴有权继承房产吗?如果老人在婚后因为一些原因又重新写了遗嘱把房产留给后老伴,这样的遗嘱有效吗?或者说,在什么情况下,老人可以变更原来的公证赠与,需要什么手续?以下由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分析:
    1、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不可撤销,如果老人的子女要求老人履行赠与义务,老人应当随时将房屋交付给子女,并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中,老人生前未变更产权人,其是否有权对房屋再作其他处分?对这个问题,法律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老人应当履行赠与义务,老人再立遗嘱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即遗嘱是无效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老人和子女未变更房屋产权人,属于赠与合同未履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老人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他再立遗嘱将房屋留给后老伴,尽管不妥,但是遗嘱仍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后老伴根据遗嘱取得了上述房屋,按继承法的规定,她应当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偿还老人生前所负债务,即仍要履行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应当说,以上两种观点各有道理和法律依据,但无论根据哪一种观点,老人的老伴事实上都是无法真正取得上述房产的。后老伴能否真正取得上述房产,或者说遗嘱是否有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受赠人即子女目前对上述房产的态度和意见,如果受赠子女主张受赠权利,那么后老伴应无条件地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如果受赠子女放弃受赠的权利,并与老人的后老伴达成协议,可以认定遗嘱有效。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交由法院进行裁决。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经公证的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另外,根据,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撤销赠与,需要老人生前亲自撤销,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或不必履行赠与义务的认定,都由人法院认定。本案中,老人生前未行使撤销权,死后无法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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