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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重点: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纳税人

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以实际管理机构为标准,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税率

居民企业的税率为25%,内外资企业统一。

非居民企业的税率为25%或者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各项扣除是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以及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但是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超标捐赠;(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4.减免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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