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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与解决对策
发布日期:2014-04-14    作者:连会有律师
企业的对外债权是企业的资产表现形式之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债的关系,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一种请求权、对人权(债权系相对权),以请求特定债务人给付(履行债务)为内容。对外债权在会计制度上表现为应收账款,指的是一个会计主体所拥有的将来收取现金、得到商品或劳务的各种要求权。在审判中,企业应当提供债权清册,由法院和清算组依法追收。我院民六庭成立后收立了大批案件,仅去年就新83件,加上旧存17件,已达百件之多,其中国有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占绝大部分,其中绝大多数企业的资产中,不良债权占资产90%以上,都有较多的对外债权需要追收,有些企业仅债权单位就有数百个,对外债权金额达亿元之多。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追收了数千万元,但效果很不理想。为了进一步提高对外追收债权的效果,有效地回收企业财产,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拟根据企业对外债权的追收实践对追收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
  对外债权进行有效追收取决于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对外债权真实有效,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即对外债权有相关的经过债务人认可的合同、合同履行的证据等原始凭证,没有证据证明该债权存在时,除非债务人自愿认可,否则难以促使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也无法通过法院裁定强制追收;二是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债权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往往被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三是债务人能够找到并有履行能力,如果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死亡或被注销、吊销、,均会导致债权难以实现。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对外债权,清算组或法院发出清偿债务通知书后,不论有无异议,最后都能进行核查或依法强制追收。企业的对外债权难以追收,从债权本身看,往往是不具备以上三个条件。追收难的原因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我们所收立的案件中,国有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占绝大部分,这些企业大部分设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前,绝大多数在四年前就已宣布停产,停产后账册不全、原始资料缺乏的现象比较突出。有不少对外债权,根本就只在帐册上有反映,没有其他相应的原始凭证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些债权只有企业开给债务人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单据,并没有经过债务人认可;对外债权缺少追收过的证据,或是根本没有追收过,有部分债权发生时间甚至超过十年,而有些原始凭证和追收的记录在经办人手中没有归档,多数经办人在企业停产后往往难以联系,导致诉讼时效方面存在问题。企业对债权的管理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影响了对外债权的追收,法院和清算组就是上门追收也收效甚微。实际上大部分对外债权是企业或主管部门在申请前已组织过全面追收后没能追收到的。
  此外,我们通过追收还发现:有些对外债权在账册上有反映,而实际上该笔债权已经回收但没有入账;有些对外债权的债务人名称不详或是无从核查,债权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有些对外债权纯粹属于会计意义上的项目,因财产支付或处理后没有相应的会计凭证入帐而仍挂为应收账款,在法律上并不能成为可以依法追收的债权;有些对外债权则属于约定的回扣所形成的,因无法取得凭证,挂于账上;有些则是企业没有开具相应的发票给债务人,债务人不支付相应的款项形成对外债权;有些对外债权则已被业务人员收取或是被他人收取而没有入账。对外债权中存在种种问题,不能排除不法分子利用对外债权的特点和财务管理上的混乱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追收成本过高、缺乏追收费用。企业的对外债权遍布全国各地,数额不一,清算组和法院上门追收必然会产生差旅费,如果支出了差旅费能够收回比差旅费较高的债权,追收是比较成功的,但由于债权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往往是进行了追收却空手而回。很多企业本身没有有效资产,追债费用根本难以支付。例如有一个企业,全部可用财产只有银行存款357元,其他财产全部是难以追收的对外债权和已不存在的办公用品。在这些困难面前,追收还是不追收,难以衡量。
  (三)非专业化的清算组织缺乏追债的能力和经验。由于涉及到职工问题的处理,现在的清算组基本上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法律专业知识缺乏,除了主管部门专门负责企业退出的人员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是其额外工作,既无时间也无能力开展追债。多数清算组成员都没有追债经验,对如何追债不能做出方案,对债权的基本情况都没有掌握,追债也只是出出差而已,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清算组的所有工作基本上依赖于法官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追债问题自然难于通过清算组解决。
  (四)中介机构费用偏低,积极性难予发挥。由于目前的清算组难以真正履行清算职责,法院又不能直接对企业进行清算,因而律师、会计师、清算公司等中介机构成了清算的主力,绝大多数工作均由中介机构来完成,包括债权人会议材料、财产的清理、变现、对外债权的追收等等。因多数企业缺乏资产导致费用不足,连日常的清算支出都不能支付,很难谈得上支付追收债权的差旅费。政府主管部门对费用又不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因而当前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普遍较低,支付难以保障。而办结案件的时间多数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三年或五年以上,如果对每一个对外债权不论大小都进行核查、追收完毕,则时间可能更长。我们到外省、外市进行过上门追收,如果能够找到债务人,顺利的话,平均一天才能完成一个债权的核查及追收,工作量比较大。中介机构在费用较低的情况下,追收债权的积极性明显不高。对外债权的追收多数是通过账册上的债务人地址、查114、上网查找等方式找出债务人的地址发送清偿债务通知书,等待债务人确认或提出异议,或是信件被退回。
  (五)债务人普遍有逃避债务思想。清算组送达清偿债务通知书后,只有极少的债务人承认债务,多数都提出异议认为债务不存在或是已清偿,有的债务人还提出让清算组提供其单位或业务人员认可的有关凭证再进行核对,而清算组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有些债务人则被注销、吊销或是迁移,根本无从查找下落,能电话联系的也根本不说是在哪办公,能推则推。这种情况比较突出。如最近我们用了六天到北京进行追收,12个单位中有7个单位经过查工商登记、按地址上门查找均无法找到。企业停产时间长,对外债权很容易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的变化、自身凭证的不足、长时间没追收而落空,债务人逃避债务也就理由多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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