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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民法考点总结: 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发布日期:2014-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其特征是:

(1)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

(4)物权为排他性的财产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的部分改变。

物权的终止,又称物权的消灭,对权利人来说即丧失了某一物权。它可分为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2.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

3.物权的取得与丧失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

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等。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等。

4.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特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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