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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发布日期:2014-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被申请人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被申请人必须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

  (3)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被申请人也有多种:

  (1)独立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若干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5)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该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本着“谁是行政主体谁负责”的原则,前面我们分析的行政主体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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