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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律师国际道路管理规定 附 则
发布日期:2014-04-13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四十六条 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从业资格证、《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等许可证件的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6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9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交公路发〔19958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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