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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流程
发布日期:2014-04-13    作者:110网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流程
1.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8条】。
2.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4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第10条】。
3.市、县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10条】。
4.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13条】。
5.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14条】。
6.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19条】。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25条】。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8.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26条】。
9.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0.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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