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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考点总结: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发布日期:2014-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特殊身份: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1.特殊身份与犯罪行为密切联系:与犯罪行为没有关联的资格等,不属于身份。

2.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例如性别和国籍也可以成为身份。

3.特定身份包括构成身份(定罪身份)与加减身份(量刑身份)。

(1)构成身份(定罪身份):行为人只有具备这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如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一,构成身份属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要求特定身份才成立犯罪的,就是真正的身份犯。

第二,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正犯)而言。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2)加减身份(量刑身份):行为人不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这种情形被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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