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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发布日期:2014-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律师执业前提

1、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2、律师执业必须经过律师协会规定的岗前培训。

3、律师应按照当地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

二、律师执业组织

律师事务所。

三、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当事人的委托。

四、律师收费规范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3、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4、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3、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5、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六、律师执业推广

1、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2、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以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3、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4、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

七、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尊重与合作、禁止不正当竞争。

八、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回避规范、调查取证规范、庭审仪表和举止规范、谨慎司法评论规范、维护司法公正规范。

九、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者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接受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重大事项报告或备案、参与律师协会活动、自觉接受调解处理。

十、律师执业机构的行为规范

1.遵守管理机关登记管理行为的义务。

2.维护律师管理严肃性的义务。

3.内部管理上的行为规范。

4.对委托人的行为规范。

5.同行之间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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