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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彩礼返还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4-04-0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十分清楚,代理人现就结合本案的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固,且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现状又无和好可能,应当判决双方准予离婚。其理由与法律依据如下;
  原、被告双方相识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没有深刻了解便草率在相隔4个月后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且从庭审调查来看,由于双方在年龄上的悬殊差异,导致在婚后期间缺乏共同的语言,难免在生活中形成感情上的交流代沟,意见的分歧和看法不同往往会导致很难沟通和交流,因而引发了纠纷的发生,正是这些种种原因才是不利于夫妻感情建立的隐患,这些问题也势必会在他们的婚姻生活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从本案来看,尤其是被告显得性格任性,脾气暴躁,经常与原告无理吵架,甚至,还其婆婆进行语言伤害,这些行为的发生都是引发伤害夫妻感情的根源。从结婚时间来看,两个人确实是聚少离多,即使在短暂生活期间,被告又不尽夫妻义务,无丝毫家庭责任感,这也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为此,忠厚老实的原告在平日里只能默默地忍受着这一切,原告生怕与被告发生矛盾让其家人的但心。他也知道作为他们这个家庭经济状况,娶个媳妇对整个家来说也是很不容易的事。他还是默默地希望被告,能有所改变和自己好好过日子。谁知被告丝毫未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而将这一切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从****年**月因再次吵架住其娘家至今未回,原告再三去叫被告回家仍遭拒绝。这一切彻底让原告失去了信心。上述事实有法庭调查、证人证言在卷足以证实。
二、关于返还彩礼钱。
   在法庭调查的整个庭审过程中,并结合本案相关的证人证言,已充分证实了原告所请求返还的****元是客观从在的,对此本代理人认为,双方自确定婚约关系以后,原告按照乡俗从订婚、下聘礼等等,给与被告方的一般礼物礼品、见面礼等花费,均缘于是为了联络和发展感情,这些馈赠也当然是附带有其他条件,我认为原告没有主张返还这些也是符合情理的,但对于本案中涉及****元高昂的彩礼钱,这完全是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和共同生活为目的,是具有附带有条件的缔约关系。更何况原告的家庭为操办原告的婚事现造成生活也很困难,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原告所主张的请求完全符合该条款第三款的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所以原告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上述规定对于返还规定了两个要件,1是结婚时间不长,2婚前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因此,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虽然于********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于同年农历腊月**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公历是********日,双方在一起点段生活止********日,双方是聚少离多,共同生活时间非常的短,用原告所讲的他与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仅仅只有3个月的时间。再加上原告的家庭为原告婚事给付被告家彩礼已经给原告家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原告家为普通农民,为筹备婚姻,举借外债,既然婚姻关系已无法扭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也是与法有据的。
综上所述;婚姻关系是建立在感情为基础的,而夫妻感情的建立完全要靠双方以相互尊重,互尽义务,忠于婚姻,共同经营而取得,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出现危机,其原因在于被告不仅不尊重原告和珍惜新建立的家庭,而且完全丧失家庭责任感,是导致双方婚姻关系彻底破的主要方面,被告对此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因此,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全部的****元彩礼,不仅能通过法律引导,消除彩礼婚姻这种封建社会陋习,而且还有利于纠正不良价值婚姻和各类拜金主义婚姻价值观的不良习俗,以维护社会风气更加和谐发展。
      
             
 原告代理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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