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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
发布日期:2014-04-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连会有律师简介:
保定交通事故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擅长刑事代理与辩护、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公司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房产、工伤、债权债务、商标侵权、社会调查等民事诉讼代理等业务。
连会有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代理了多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案件。连会有律师熟悉保定市各区县法院案件的处理方式,在法院系统享有良好的声誉。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连会有律师擅长在如何计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及举证;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在刑事案件中连会有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
   连会有律师成功代理多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案件,办案经验丰富,为当事人提供了满意的法律服务。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连会有律师以用心做事,诚心做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精湛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多年来,我国学校多由政府举办,学校产权问题并未引起过多的重视。而举办民办教育,利用的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因此民办学校产权的归属,逐渐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有财产权。那么,法人财产权制度对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快速发展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在具体实践中又该——怎样完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   
  产权问题的产生和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的学校绝大部分是由政府举办。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公办学校的法人财产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学校对财产并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因此,虽然《教育法》确认了学校可以具有法人资格,但公办学校并没有真正独立的财产,更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因而,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学校产权问题一直未引起相应的重视。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对学校产权问题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对学校财产问题仅规定,教育机构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教育机构的财产。这些规定,只规定了保证教育机构对财产的使用权,而没有涉及财产的所有权和举办者与学校的财产关系,因此,并不能解决实践中学校产权的归属问题。现实中民办学校由于产权纠纷诉诸法庭的案例有不少,而在解决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从司法中的困惑,既可以看出法律规范的不严密,也反映了民办学校产权制度的不完善。这一状况,给民办教育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比如由于举办者与学校的财产关系不明确,使得举办者使用、支配学校收入,甚至挪用学校财产进行经营性活动都没有相应的约束。
  再如,由于民办学校的财产属性与产权关系不明确,直接影响一些民办学校的进一步发展。对在举办之初并没有明确地界定产权关系,靠办学积累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无论是继续融资发展、还是原有举办者因年龄等各种原因退出学校的管理活动,都将直接面临着如何界定学校现有财产的产权归属等问题。民办学校也难以真正建立具有稳定框架的法人治理结构。
  还有我国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已经把民办学校推到了与资本市场结合的前沿。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出资者对投资民办学校的前景难以建立合理的预期,影响了社会资本进入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者显然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不仅在起草过程中反复讨论、研究,而且在法律规范中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和制度创新,作出了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的规定。如何理解和使用法人财产权概念,将对民办学校财产的属性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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